个人抵押贷款与个人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
个人抵押贷款的特点是:
(1) 先授信,后用信。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抵押授信贷款手续,取得授信额度后,借款人方可使用贷款。
(2) 一次授信,循环使用。借款人只需要一次性地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抵押授信贷款手续,取得授信额度后,便可以在有效期和贷款额度内循环使用。个人抵押授信贷款提供了一个有明确授信额度的循环信贷账户,借款人可使用部分或全部额度,一旦已经使用的余额得到偿还,该信用额度又可以恢复使用。
(3) 贷款用途比较综合。个人抵押授信贷款没有明确指定使用用途,其使用用途比较综合,个人只要能够提供贷款使用用途证明即可。
【个人质押贷款】
个人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合法有效的,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,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,可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主要有:①汇票、支票、本票;②债券、存款单;③仓库、提单;④可转让的基金份额、股权;⑥应收账款;⑦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。质押物大多是一种方便转移的财产权利,而不是“固定”的财产。这是因为质押和抵押的显著区别是质押需要转移对财产的占有,而抵押各种财产权利是很方便进行转移的。
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是:
① 贷款风险较低,担保方式相对安全。由于借款人需将价值充足、变现性强权利凭证质押给银行,银行贷款风险较低,担保方式相对安全,此类贷款的风险控制重点是关注质物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可变现性。
② 时间短、周转快。个人质押贷款一般是急用,要求效率较高,办理时间短,手续简便。
③ 操作流程短。个人质押贷款一般在柜台办理,按照网点授权大小进行审批,同行开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便于核实,效率较高。同城同业,异地同业的权利凭证核实手续还要共同遵守,以防止欺诈风险。
④ 质物范围广泛。按照《物权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,个人有处分权的很多权力凭证都可以出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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